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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0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以及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管理,做到统一标准,集中收取,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取会费的目的和用途
会费是会员向本会交纳的会员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的权力和义务。会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本会工作的基本开支,不得挪做他用。
二、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在本届内,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三、交纳会费办法
1、凡是向本会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同意,获得本会统一印制、颁发的《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的单位会员,均应按上述标准交纳会费。
2、会员交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也可用现金直接交到本会财务处。
3、会费交纳的时间:每年不得超过6月份的最后一天,并应一次性交齐。
4、本协会收到会费的10日之内,给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出合法的会费收据。
5、没有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本会将于当年的7月至10月期间,分两次向其发出“催交会费通知书”,并规定限期交纳的时间。如未缴会费,视其为自动退会。本会秘书处将于下年第一个月向其发出“退会通知书”,告知其已自动退会,并不再保留会员名册。同时,要求其退回《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
6、单位会员如因停产、停业或其他原因,完全失去经济支付能力,可向本会提出免交当年会费并保留会藉一年的申请。此项申请需于当年5月31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经本会核实情况后给予批准。
四、会费的监督
本会应按协会章程规定,在理事会上公布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市社管局、市建委和理事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自本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