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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建筑装饰协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0-21 浏览量: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及会计准则,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本协会预算,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本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会经费是指开展业务及其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即由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即接受国内有关组织及个人捐赠;
(三)资助: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资助款项;
(四)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即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为政府和有关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性收入;
(五)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会经费支出是指本协会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在开展业务活动上的费用管理。
第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经费开支主要用途:
(一)本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工作会议的支出;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和办公经费的支出;
(三)本会编印资料及信息费的支出;
(四)本会聘请专家授课、派员考察、交流活动的支出;
(五)为本会的发展需要购买固定资产项目的支出;
(六)本会开展某项业务活动所需投入的费用的支出;
(七)本会举办福利性、公益性事业的支出;
(八)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 本会费用开支审批报销程序
本会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的及特殊经费的使用须集体研究审定,再报会长审批。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凡需要开支的项目须事先编制预算计划报请会长批准,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承办。报销发票时,除承办人员外,还须有证明人签名。
第四章 结余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结余经费转至下一年度,用于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使用、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凭证、账簿,切实做好记账、算账、复核、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四)会议人员每月应根据审核后记账凭证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签名盖章后报送会长和有关部门;每年编制会计报表及经费收入情况报本理事会,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现;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会长签单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终止后,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资产用于《章程》中所规定的事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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